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4-21

  

各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1号)、《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72号)工作要求,就我市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17大类44个小类行业的建设项目(试点范围清单见附件1)。

  二、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30日,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期限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试点方式

  建设单位按照意愿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试点。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1份(正文、附件、公众参与、监测报告单独成册),并附电子版光盘1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书1份(包含建设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样本详见附件2、3);

  (四)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的说明材料(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稿,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的说明);

  (五)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1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当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不开展评估、审查,直接出具环评批复(样本详见附件4)。

  (三)信息公开和联网报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告知承诺书、环评批复等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样本详见附件5),并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

  六、加强帮扶指导

  各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应提前介入,加强帮扶,指导企业做好选址甄别、选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好总量指标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强化监管

  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将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建设单位获批准文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

  1.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清单.doc

  2.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样本).doc

  3.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样本).doc

  4.关于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样本).doc

  5.关于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公告(样本).doc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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