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近期部分新制修订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如下:
一、《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涉及上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应在实施时间前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变更。
附件: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