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霏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自2021年5月份起,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特发本函催告,请贵司在本函见报之日起7天内立即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否则,我分局将解除与贵司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特此函告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