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粤环办〔2021〕2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我局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1年本)》(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发布。
本《方案》自2021年9月30日起执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清环函〔2019〕668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