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局于2019年10月19日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已不能适应现有的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际,我局拟废止《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内,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反映意见的个人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反映意见的单位(团体)应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8日至3月16日
联系电话:0763-3877915
联系邮箱:zfek3877915@163.com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704室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