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通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19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生态环境局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污染整治,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争取优质项目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工业企业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具体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一、申报基础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内不存在环保失信和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目前污染治理措施已达到达标排放要求。

(三)项目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谋划实施或正在实施中的项目,不支持已完成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

工业污染治理主要支持:

(一)重点行业(水泥、钢铁等)超低排放改造;

(二)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源头替代、低效治理设施提标整治、园区和集群治理、VOCs“绿岛”建设等项目;

(三)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三、申报流程

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项目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入库申报经市、省审核后提交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每年4月和9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采用竞争性评审并择优确定项目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如发生较大调整、无法实施或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应及时调出储备库。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经县(区)、市初审的项目可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提交,待中央审核后进入储备库。

五、申报资料清单

    (一)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需要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工艺流程图及排污环节、现有治理技术和排放浓度、改造必要性、工艺比选、拟采取治理技术相关参数及预期排放浓度、财务水平的投资估算、改造前后污染物减排量等内容。VOCs治理项目还需提供原辅料构成及VOCs含量、产生VOCs的环节、VOCs原始产生量;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统一格式,见附件)

(三)企业达标排放证明。(如近期监测报告等)

(四)企业信用中国报告。(行政许可信息可删除,留企业基本信息、概述、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页即可)

(五)项目立项或投资备案证。

(六)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无环保失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盖章证明文件。

 六、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燃煤污染控制方面:无详细信息的锅炉、炉窑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二)工业污染治理方面: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VOCs “绿岛”建设项目外其他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等。

(三)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200万的工程治理类项目;

(四)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换热站、LNG储运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

(五)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等。

七、资金安排原则

按照“先入库先安排”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中央下达专项资金的情况,统筹安排每年度的专项资金。

    八、本通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若遇中央、省级有关政策变动或调整,按最新要求为准。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绩效目标申请表(空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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