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发布《清远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评审指引》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7-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精神,落实好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评审工作,我局编制了《清远市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评审指引》,请全市范围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参照执行。





清远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评审指引


为贯彻落实《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清远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的政策指导与帮扶,落实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评审工作,编制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清远市范围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编制的《XX公司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报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专家评审申请。

二、术语和定义

(一)重点监管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法规或文件规定,结合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每年更新公布纳入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名录会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和文件存在时间差,发布时间以文件时间为准。

(二)土壤污染隐患

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三)隐患排查报告

新发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在发布后一年内需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编制《隐患排查报告》。

送审稿: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评审的《隐患排查报告》。

备案稿: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后的《隐患排查报告》。

    三、评审流程

(一)形式审查

重点监管单位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自行或聘请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完成《污染隐患排查报告(送审稿)》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如下:

1.报告真实性承诺(盖章)

2.报告编制人员信息及亲笔签名

3.土壤污染隐患台账

4.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方案

《隐患排查报告(送审稿)》需含以上内容才符合上会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时发现报告内容有缺漏的,需通知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补充,补充后再受理上会。

(二)受理评审

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统计形式审查通过后的《隐患排查报告》及相关材料,通过内部流程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材料无误后,评审计划或评审时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三)专家评审

1.参会单位及代表

专家组、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属地生态环境分局代表、重点监管单位管理人员、报告编制人员(若涉及采样监测,钻探及监测单位代表需到场)

2.现场踏勘

原则上专家组组长及报告编制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如遇疫情、汛期等不可控因素,视具体情况而定。

3.评审结果

通过评审的《隐患排查报告》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隐患排查报告(备案稿)》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没有通过评审的《隐患排查报告》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以上同样的程序由重点监管单位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所需费用(含专家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由重点监管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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