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10-09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粤环办〔2021〕2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管理的通知》(粤环办函〔2022〕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我局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现予以发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建设项目受理日期为界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清环函〔2021〕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7日     



附件: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除外,包括以下类型建设项目: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受影响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英德辖区内项目按本方案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四)新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量1000吨/日以上的项目。

  (五)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50吨/年以上的项目。

  (六)统一定点基地内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七)经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由省生态环境厅下放的项目(采掘冶金、石化类项目除外)。

  (八)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以及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与辐射项目。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一)除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审批。

  (二)英德辖区内,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各类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化工,“两高”、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项目以及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制浆工艺的除外]由英德分局审批。

  三、原授权清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和原委托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的,按本方案相应作调整。

  四、本分工方案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改革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清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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