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实施后评估论证报告的公示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9-19

  一、起草的必要性。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清环函〔2020〕541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程序规定》),并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二、合法性评估论证。《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有关程序规定,故合法性评估结论无异议。

  三、合理性评估论证。《环评审批程序规定》由正文部

  分和一个附件组成,正文共二十条,附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实施以来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故合理性评估论证无异议。

  四、协调性评估论证。《环评审批程序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可以互相衔接,故协调性评估论证无异议。

  五、可操作性评估论证。《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故可操作性评估论证无异议。

  六、实施效果评估论证。《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有效的提高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规定的机制可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故实施效果评估论证无异议。

  七、 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环评审批程序规定》经过综合评估论证,其起草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无异议,继续实施《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清环函〔2020〕54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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