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以下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已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6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79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
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