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根据2022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有关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全域新建和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