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函〔2024〕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有关规定,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拟对2023年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形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减排量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激励支持。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和动态分批受理、每月集中审核一次的原则,以氮氧化物(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对于已获得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总额20%比例的激励资金。
经初审、核查、核实和认定等程序,现对英德市匠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减排项目资金补助(第一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3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来电或书面形式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要求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2号清远大厦
邮政编码:511500
联系人:张小姐 0763-337654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清远市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项目(2024年奖补资金)资金补助计划表(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