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粤环函〔2024〕39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方案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方案(2025年本)》,现予以发布。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方案(2025年本)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附件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方案(2025年本)
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局相关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
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
2.涉及两个及以上专项评价的项目;
3.除输变电工程以外的核与辐射项目。
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审批本分工方案第一点以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所在区域的本分工方案第一点、第二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和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所在区域的本分工方案第二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五、原授权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和原委托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的,按本分工方案作相应调整。
六、本分工方案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七、本分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建设项目受理日期为界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2022年本)》(清环〔202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