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完善清远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信息登记,保障我市汽车排放检验数据按时按质上传,且满足国家和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清远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新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一)联网申请函;
(二)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表(附件1);
(八)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信息表(附件2);
(九)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信息表(附件3);
(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
二、现有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改(扩)建
(一)变更申请函(或变更说明);
(二)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表(附件1);
(六)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信息表(附件2);
(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增减客户端角色申请表(附件4);
(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三、现有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暂停联网
(一)暂停联网情况说明;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的,应当按照新建站点重新办理联网;
(二)检验机构拟增减检测线数量、变更检测线类型、改变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按改(扩)建站点办理联网变更手续;
(三)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按相关规定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的,不予联网。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只提交PDF电子扫描版,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按清单顺序编号并命名,材料打包后发送到qysthj_jdczx@gdqy.gov.cn,并致电0763-3378560确认。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表
2.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信息表
3.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信息表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增减客户端角色申请表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
6.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7.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联网的申请
8.各分局联系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