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温馨提醒:请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自行监测数据填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5-22

各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对支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义重大。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请各排污单位2025年6月底前将2024年自行监测情况填报至“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具体操作如下:

  一、登录系统

  1.推荐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点击“网上申报”选择“监测记录”进入填报系统,在“数据采集”模块完善各类信息并录入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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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也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通过账号密码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在“数据采集”模块完善各类信息并录入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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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监测方案及数据

  1.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依次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同步许可证信息到当前编辑-保存成方案”生成监测方案,如无法同步排污许可证信息可通过“编辑”进行手动完善监测方案。系统已有监测方案的,且该版本执行至今排污许可证未变更的,则无需重复编制监测方案。

  2.开展监测并录入数据: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方案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在系统“数据采集”模块“手工监测结果录入”中对应采样日期填报数据,完成后选择数据进行“保存、提交、发布”操作(记得点击“发布”才能成功)。

  三、法律链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下一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强监管,积极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各排污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在此,温馨提醒各排污单位,请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认真完成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共同守护清远的绿水青山。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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