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的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1-28

 

《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201931日正式施行。为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地方特色,我市制定了《规定》。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伟斌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城市特色,发展素质教育,保护美丽家园,尽快建章立制使我市环境教育工作具有约束力,清远市人民政府确定《规定》作为2018年度规章制定项目,由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编制《规定》草案。

经过实地调研、专家专题讲座、征求意见、公众咨询会、风险评估,多次研究修改完善,《规定》草案2018820日报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12日,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并将于近期颁布实施。清远成为继洛阳、南京、厦门之后我国第四个、广东省第一个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地级市。

二、制定《规定》草案的依据

(一)我国新环保法第九条对环境教育做出如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3.新闻媒体应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2016330日,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合发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6-2020)》,明确指出要“总结各地各部门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支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环境教育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解释了环境教育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明确了环境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对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环境教育领导小组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环境教育活动,主要对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行政机关、园区管理机构、相关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具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从加强工作检查、成立专家委员会、增强师资建设和教育资源、建立环境教育基地、财政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保障与监督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931日。

四、《规定》草案的创新点

《规定》首次明确环境教育是全民教育,首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环境教育责任,首次规定环境教育应当纳入文明单位工作内容及评选、验收依据。并明确每年520日至620日为“清远市环境教育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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