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解读说明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0-1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已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完毕。现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并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并拟在全市范围内要求统一适用,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九)《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十一)《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解读

《执行规定》由正文部分和两个附件组成,正文共18条。附件分别为《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和《清远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豁免清单》。其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包括五个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适用范围。为统一全市处罚执法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及其直属分局均适用《执行规定》进行处罚。

(二)制定了自由裁量计算基准及计算方法,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对于积极整改和配合调查的态度予以认可,从轻处罚,反之则从重。

(三)增加制订《清远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豁免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从实际工作出发,进一步明确不需要处罚的违法情形,以便于实践操作。

(四)《执行规定》主要是关于常用的法律法规中(环评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行政处罚,对于2019年新修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清远市地方法律法规暂未列入裁量标准内。

五、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2019517日至67日,我局根据有关要求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截止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监督二科           

                                2019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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