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函〔2019〕579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6〕235号),企业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以下简称“四不”)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可不另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变动由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清洁生产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确保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符合“四不”条件,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提出
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的,其委托的服务单位应先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是否符合“四不”要求进行分析,确定其符合“四不”要求的,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专章(或在方案确定可行性研究专章)详细描述相关分析情况。对经分析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达不到“四不”要求的(即企业生产工艺或设备的改变导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终止其后续的清洁生产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形式实施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企业及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单位应就其材料的真实性及分析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清洁生产现场评估验收
服务单位确认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升级改造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符合“四不”条件的,由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评估验收工作,清洁生产审核专家组成中应有具备审查“四不”条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三、后续管理
对拟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由企业填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后,按职能纳入各相关部门日常监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一企一档”管理。
附件: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后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后生产设备或
工艺改变基本情况表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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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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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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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曾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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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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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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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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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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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及年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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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 |
环评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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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主要列明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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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
环保验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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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概述:主要列明生产规模、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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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清洁生产投入 |
(万元) |
其中涉及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的方案(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投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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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产设备或工艺改变的清洁生产方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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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情形 |
□情形一:非产污设备变化或产污设备同等规格型号替换,产污种类和数量减少或不变的; □情形二:产污设备升级换代或产污设备数量变化,产污种类和数量减少或不变的; □情形三:采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生产工艺替代原有生产工艺,产污种类和数量减少或不变的; □其他情形:(简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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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生产前后项目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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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化内容 |
改变前 |
改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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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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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 |
改变前 |
改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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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前后生产规模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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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改变前 |
改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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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及年使用量 |
名称 |
年使用量 |
名称 |
年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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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产量 |
产品名称 |
年产量 |
产品名称 |
年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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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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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 |
改变前 |
改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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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工业废水排放量 |
(吨/年) |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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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 |
污染因子 |
年排放量 |
污染因子 |
年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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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工业废气排放量 |
(立方米) |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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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污染因子 |
年排放量 |
污染因子 |
年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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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类别名称 |
产生量 |
类别名称 |
产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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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
类别名称 |
产生量 |
类别名称 |
产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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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四不”条件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以上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本公司承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对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改变,不会改变项目性质和扩大生产规模,不会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 填报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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