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0-09

清环函〔2019668

 

 

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部分工方案,具体如下:

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除外,包括以下类型建设项目: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受影响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分局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除外),食品、酒及饮料制造业,纺织、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业,人造板制造,造纸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外);

2、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煤气生产(配套煤制气除外),油库、气库;

3、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矿采选业(单独改扩建选矿除外)、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改扩建选矿、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除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陶瓷制品除外);

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铸造、压延除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铸造除外),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汽车制造业,拆船厂(新建除外),修船厂,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镀基地内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的项目;

5、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含污泥)及综合利用,工业废水处理,县、市级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6、新建、扩建库容1千万(含)至1亿立方米的水库,地下水开采,新建、扩建总装机容量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的水电站,背压式热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

7、高速公路,码头,航道工程,航电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化学品输送管线;

8、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

9、广播电视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项目。

(四)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

(五)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通过的行业或区域规划环评内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分局审批。

(二)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含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且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印染、鞣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三、原已委托清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权限的,按本方案相应作调整。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同时废止。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8

 

 

 

附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分工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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