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服务企业发展六条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医疗废物和废水处置、市政污水处理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主动服务医疗机构和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全力支持清远市企业发展,疫情防控期间,我局提出以下六条便利化服务措施:

  一、优化疫情防控机构(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及监管服务。对新增用于肺炎诊断、收治、研究试验的项目、场所、辐射装置等(新建项目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区域),可免于提前办理环评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疫情结束后需继续保留的项目、场所、辐射装置等,补办相关手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和应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生产企业增产扩能。将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生产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支持因保障疫情防控需要而新建或扩大生产规模的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生产设备等生产企业尽快扩建投产(新建项目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区域),对该类企业可以免于开工前进行环评,疫情结束后需继续保留相关增加的生产设备、产能的,补办相关手续。

  三、推进医疗废物联单管理便利化。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形式先向市局和属地分局报备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纸质台账可待疫情结束后报送。

  四、实施许可文件及缴款期限延长。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在疫情期间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可正常生产。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罚款。

  五、优化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平台信息填报。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在家完成“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管理平台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如确实无法及时填报,可待企业复工后才组织填报。

  六、优化行政服务和监管。所有行政服务项目采取无纸化受理,必须提交纸质资料的,可先以电子件替代,待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齐纸质材料。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环节,一律采取书面资料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需进行专家技术咨询的,采用函询等形式,确保各行政服务事项快速办结。对各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或运输污染防治物资困难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根据重点企业的行业类别和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开展监督性监测,创新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手段,实施视频、传输自行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等非接触式环境监管模式。

  上述措施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止。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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