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实施方案》(清府〔2017〕19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起草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范围的通告》,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为期一个月。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对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市环境保护局,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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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