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的通告

来源: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9-21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更好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规范我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业务工作,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945号)有关要求,现将机动车开展技术鉴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http://www.vecc-mep.org.cn)可以查询到的车型,按查询结果核发标志。

二、对于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于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车主对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申请采取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通过技术鉴别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此前已通过技术鉴别的车辆,其持有的环保标志,在有效期内仍有效。

、对于此前已通过技术鉴别的车辆,车主在重新办理环保标志时,先核对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有无车辆排放阶段信息,有记录的按记录核定标志类别;对于无法查询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车主又有异议的,可重新申请采取技术鉴别方式核发标志。

、技术鉴别由市环保局技术人员进行,或委托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单位或机构,在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监督下进行。

、自2016年915日重新启动技术鉴别工作。

、申请技术鉴别的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见附件1。

、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基本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技术鉴别申请点见附件3。

 

特此通告。

 

 

 

附件:1. 申请技术鉴别的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doc

     2. 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的基本工作流程图.doc

     3. 技术鉴别申请点名称及地址见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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