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7-19

 

授课人:郑伟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我局现就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清府〔201840号)(以下简称“本文件”)的制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编制过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降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和《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清府〔201719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编制过程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作业,工作环境大多比较恶劣(受冲击和振动、扬尘大、负荷重),比车用柴油机应用的功率范围更加宽广,所使用的燃油和机油质量更加难以保证,单机排放的污染物及其环境的污染一般远比柴油车严重。因此,有必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加强对不符合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在文件草拟过程中,我局对应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编制,经我局法制机构对其制定依据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了初次审核,并经本机关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提请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最终形成“本文件”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第三节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清府办函〔2017197号),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环保部门应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各地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高排放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三、主要内容解读

    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1、在出厂设计时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2、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折旧老化、缺乏维护、不规范使用、拆卸尾气净化装置或其它原因导致实际排放水平未满足国Ⅲ排放标准(即达到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1)旧城片区:城西大道北以东,飞来北路—沙田路(规划)—平安路—附城路—南社路(规划)—凤翔大道北路—松苏岭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北江河以北;

2)大学城片区:凤翔大道北路以东,虎头岭大道以南,井坑塘路(规划)以西,大学东路—石古墩路(规划)以北;

3)新城片区:城西大道南—连江西路(规划)—岗头路以东,北江河以南,站前路以西,清远大道以北。

4)清新片区

①清新迳口+区府片区:城西大道北—鹿岗仔路以东,禾叉坑路-太和古洞风景区南边界以南,飞来北路以西,滨江河以北;

②清新飞水片区:环城西路(飞水规划段)以东,滨江河以南,城西大道北以西,清四公路-飞水大街以北;

5)清远高新区片区

①环城西路(规划)以东,清远大道以南,静福路—湖城大道—凤翔中路以西,大燕河以北;

②龙塘大道(规划)-黄竹路(规划)以东,大燕河以南,凤翔南路(规划)-银盏大道以西,婆山路(规划)以北。

    禁止时间:全天24小时。

禁止使用对象: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四、参考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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