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来源: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05-10

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

清府〔201622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执行第五阶段

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五标准”)。

二、自201641日起,在清远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自201711日起,在清远市所有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清远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自201771日起,在清远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除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外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五、自201811日起,在清远市所有制造的轻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清远市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除客车用途以外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六、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八、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4123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Ⅴ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九、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十、上述事项中所述“清远市”包括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以及阳山县等8个县(市、区)。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64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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