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检测机构,各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建筑起重设备实体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局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人员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8日对各自所辖在建工程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进行了实体专项检查,全市共检查了168个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共390台),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03份,停工通知书17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市在建工程2017年10月1日前检测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一)市管工程检查情况:
市检查组成员由市安监站、检测单位人员及清远本地设备安装企业熟练的安拆人员等相关专家组成。市管工程共检查了82个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113台、 施工升降机106台),形成检查记录219份,对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52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2份。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设备安全装置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施工升降机紧急出口安全联锁开关、吊笼门限位装置、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存在失灵的状况共33台次;塔式起重机高度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器、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吊钩保险装置失效的状况共30台次。
2、机构和零部件运行异常,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液压表未标定或超过有效期35台次,滑轮、卷筒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4台次,钢丝绳断丝、断股、报废9台次;施工升降机制动器制动性能差、手动松闸功能异常6台次,传动齿轮运行异常7台次。
3、金属结构链接、架体稳定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螺栓松动、开口销未撬开24台次,平衡重安装不符合要求11台次;施工升降机导轨齿条松动、螺栓松动或连接件安装不规范共15台次。
4、电气安全措施不足,其中检查发现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未使用专用电箱、控制系统运行异常各20台次和5台次;失压、零位、过流、相序保护不符合要求各9台次和15台次;金属未接地及重复接地各30台次和10台次。
5、附着装置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附着架安装不符合要求22台次,未按专项方案施工15台次;施工升降机附墙撑杆和附着面的法向角大于8度12台次,附着装置与建筑物固定不可靠共6台次。
6、基础设施存在问题,其中检查发现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基础积水、建筑垃圾堆积各32台次和27台次。
7、塔式起重机未搭设司机上下通道或搭设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15台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起重设备保养比较差的项目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二)各县(市、区)工程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检查组成员由当地住建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县(市、区)管辖工程共检查了86个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共171台),对起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共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51份,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螺丝锈蚀、松动、长度不足、无放松措施,电机漏油,回转、力矩、幅度等安全限位装置失效,主钢丝绳排线凌乱、断丝、润滑不足;爬梯未设置护圈;未搭设司机上下通道;未安装风速仪等。
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器失效,围栏门、吊笼门安全限位装置失效,标准节螺栓松动、锈蚀,笼顶围栏损坏,自由端超高,销轴开口销用铁钉或者铁丝代替,限位开关触发装置与极限开关触发装置未分开设置,附墙架未安装斜撑杆等。
二、落实整改情况
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和限期隐患整改的项目,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目前,全市大部分施工单位已针对发现的问题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和复工申请书提交到了当地住建部门,个别仍未完成整改的施工单位,已督促其采取有效的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三、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维保合同及制度对设备进行有效维保,过程流于形式,租赁单位未对已达到报废的装置和部件及时进行更换。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机械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对设备的日常巡查频次不足。
(三)租赁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未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定,并在签订出租协议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时存在未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杜绝只用不管、随意更改安全装置现象,维保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有效维护保养,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督促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时办理年检等工作,切实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和租赁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不合规范的螺栓、螺母链接件。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五)各县(市、区)住建局应根据本次检查情况,精心总结,加强对设备隐患的排查,加大对租赁、安装、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附件: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