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委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6日
(联系人:朱宏锋,联系电话:0763-3862307)
清远市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
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2〕1号)和《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品质,切实加强预拌混凝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坚决遏制“问题混凝土”发生,确保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生产的使用行为,落实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打击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本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用混凝土生产、浇筑、养护等质量水平。
二、整治依据
(一)《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
(二)《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三)《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粤建规〔2022〕1号)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建〔2019〕86号)
(六)《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八)《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建〔2023〕21号)
三、整治对象
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1.加强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源头管控,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加强对原材料的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用砂石原材料的检验,特别是对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在自检的基础上还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其中水泥、砂、石、外加剂、粉煤灰、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每个月至少送检一次。
2.严查使用垃圾焚烧炉渣生产的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砂必须明确来源,建立用砂的使用台账,严禁将垃圾焚烧炉渣生产的砂使用在混凝土等结构工程,已使用该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未主动告知经查实将对企业进行顶格处罚。
3.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每半年向所供应的工程项目提供该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配合比检验报告。
4.进一步落实预拌混凝土采购人的职责。采购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来源和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相应检查记录。鼓励建设单位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入场验收管理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随车及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2.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实行见证取样。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当场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一是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二是核实和记录运输时间(出厂时间和进场时间间隔)是否明显异常,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三是现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同时,禁止连续浇筑,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2.规范设置养护室(箱)。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施工方案留置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养护在施工项目现场设置的混凝土试验室,且应确保混凝土标养室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
3.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应放在结构实体中对应的砼构件旁边进行同条件养护,养护方法与结构实体的养护方法一致,且应做好养护记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4.规范试件芯片植入。在制作混凝土试件初凝前将芯片预埋,芯片弯脚应垂直插入混凝土内,植入后芯片与试件表面应平整,无凹凸,不得用水泥砂浆、黏贴剂等方式后期植入。芯片弯脚未插入混凝土试件、芯片与试件未无缝粘连,存在芯片后期黏贴植入的混凝土试件视为无效试件,检测机构不得收样,并上报工程监督部门。
5.加强混凝土拆模养护管理。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严禁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
6.加强雨天浇筑施工质量管理。在浇筑过程中,遇大雨、暴雨,应立即停止进料,已入仓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后遮盖。雨后必须先排除仓内积水,对受雨水冲刷的部位应立即处理,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合理安排施工。
(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
1.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检测首要责任。2023年3月1日起新报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保障合理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现浇商品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不应少于5天/层。少于7天/层,应由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出具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相应方案进行论证。
(五)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对施工工期检查。各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工期的管理,开发商在申报商品楼预售时应核查其实际施工进度,出现赶工或压缩施工工期的,预售时间顺延。
2.按照“四不两直”检查制度,对施工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随机开展混凝土拌合物塌落度、氯离子含量检测、试块抽查检测以及从既有结构或构件钻取芯样检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混凝土强度等。
3.严格使用环节抽查抽测。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重点加强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和梁端、柱头位置和28天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
4.加强对原材料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用砂、钢筋、电缆、砌体砌块、防水材料建筑排水管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水泥等原材料质量。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5月15日)
各施工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全面排查本公司在全市范围内的项目,对照附表开展自查自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复查确认,并将附表提交至监督机构备查。
(二)核查整治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项目认真对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开展自查自纠,在给定时间内提交自查自纠表。同时,结合本地区工程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开展全覆盖核查工作。专业力量不足时,可以通过聘请专家方式配合检查,并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采取监督执法措施建立问题工作台账。
(三)整治提升阶段。(6月15日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核查发现问题进行复查跟踪整改到位,巩固专项核查成效,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和台账通过粤政易发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同时,对存在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步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合上下半年质量安全大检查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常态化日常检查抽查,督导有关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问题台账工作清单,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助力清远高质量发展。一是建立问题汇总台账。对排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建立专门台账,按照问题类型进行分类汇总,明确整改方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要求。二是分类限时闭环整改。对一般问题要立查立改;对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开展闭环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的企业,以及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进行诚信和动态计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和佐证资料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查处。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自查自纠情况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
3.《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4.《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粤建规〔2022〕1号)
5.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建〔2019〕86号)
6.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等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