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1021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住建局2021年第9次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废止部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及外地驻清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规定,我局对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我局决定,对部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盖涵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予以废止的决定。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此次清理废止的有关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关于印发〈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场化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清建〔2015〕155号);
(二)《关于加强起重设备安拆过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67号);
(三)《关于加强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清建〔2015〕78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五)《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的通知》(清建﹝2015﹞123号)
(六) 2015年1月1日前制发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清远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清建〔2006〕97号)、《印发<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清建〔2011〕56号)2份文件需要保留外,其余文件原则上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