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严防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前期大力组织学习宣贯的基础上,为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严防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
《条例》学习宣贯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宣贯学习,在现有宣传手段的基础上,各项目工地要在围墙醒目位置张贴《条例》的相关内容,利用微信群、电子屏、民工夜校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浓厚学习《条例》氛围,强化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
二、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职责
(一)农民工管理职责
进场施工前,农民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具体支付日期等进行约定,并提供本人银行卡(由本人保管)供发放工资。同时应将本人信息录入工地实名制系统,每日进行考勤打卡,作为发放工资和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
进场施工后,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落实分账制度: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均应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3.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应于项目开工之前按合同拨付预付款。
4.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5.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根据对等原则,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应从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农民工收到工资后,应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2.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4.实名制管理方面:
(1)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清远市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申请账号,并上传施工许可证(一个围挡内有多个施工许可证的同一个项目,可在系统只申请一个账号,但需要把所有施工许可证上传)、项目人员(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项目工人)、工人工资专户、工资发放流水、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维权信息告示牌等信息。
(2)安装生物识别考勤设备,并监督农民工、项目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等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考勤打卡。
5.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分包单位职责
1.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经劳资专员审核的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认真做好监督检查
请各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及本通知要求落实好各自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把上述工作当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处理恶意讨薪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不按照要求落实的单位,属地住建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对照《条例》进行处罚,同时根据诚信管理办法,将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启动诚信扣分。
附件: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样式)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