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审查市场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查专家:
《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场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场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清远良好的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根据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清办会函〔2014〕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技术审查市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4〕5号)要求,为保证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等工程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
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分别由如下单位(部门)组织审查: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包括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房地产和其他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市区(含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继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业投资项目等其它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委托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
审查完成后,组织单位(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各自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立项批文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规模、城乡规划、国土出让或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水务、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合同)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签章是否齐全、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三)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
(四)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要求,是否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五)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六)工程概算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重点审查初步设计中建筑节能、无障碍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光纤到户设计执行情况、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落实情况。
2、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3、设计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是否有利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优化。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收集文件,组建评审专家组,拟定评审时间、地点,召开专家评审会,收集专家意见,出具审查结果,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八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收集下列文件:
(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批准文件、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房屋建筑);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其它必要的部门(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二)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要时提供);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超限工程提供);
4、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工程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概算等)。
按照《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要求,必须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应按建设规模及星级标准进行初步设计,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按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及相应的注册师章,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名;各专业设计图纸(概算书)应按规定签名。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按照工程项目涉及的专业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自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初审后认为资料齐全、签章齐全有效的,确定评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并将收集齐全的资料提供给评审专家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由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评审会议由组织单位(部门)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到会情况,并填写《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表》相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项目情况。
(三)勘察、设计单位各专业人员介绍项目专业初步设计情况。
(四)评审专家组成员分专业就项目初步设计情况与勘察、设计单位交流评审意见。
(五)评审专家组成员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六)评审专家组组长作评审总结(包含是否通过的建议)。
(七)组织单位宣布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为通过的,即时签署《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表》等相关表格文件;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签署《关于做好初步设计修改工作的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设计,并填写《清远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分专业提供给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复审后,认为可通过的,签署《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表》等相关表格文件;结论为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修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下列文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清远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表》原件一式五份。(县<市、区>属工程一式六份)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意见》原件一份。(县<市、区>属工程一式两份)
(三)《会议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公章)一份。(县<市、区>属工程一式两份)
(四)《清远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回复表》原件一份。(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提供,县<市、区>属工程一式两份)
(五)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套。(县<市、区>属工程一式两套)
(六)本办法第八条“(二)”项规定的技术文件原件一套。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之登记手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告知登记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第十三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项文件各一份连同对相关单位和评审专家组成员的信用评价信息报送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单位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录入及诚信评价。
第十五条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评审专家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并按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环保、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进行分类。评审专家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入库专家,并在网站(http://www.qyjs.gov.cn)上予以公布。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时应在公布的审查专家库名单里随机抽取专家。如另行选择专家或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需要的,应提供该专家的相关证件及个人简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待纳入专家库后,方可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总数应不少于5名。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参照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给专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原则并兼顾就近原则。参加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不得审查本单位参与勘察、设计的项目,审图机构有人员参加初步设计审查的,其施工图审查应另行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送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供第十三条“(一)、(二)、(四)”项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是否落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第十三条“(六)”项内容。建设单位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组织审查的,其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专家参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行为一并纳入诚信管理,进行诚信评价,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定期公布评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派人抽查初步设计审查会情况。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辖区内工程举行的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部门)应认真组织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将不能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查予以通过,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要求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专家审查行为将纳入专家个人诚信记录,不按要求进行审查的,将予以清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查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参加评审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图纸。勘察设计单位相应的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专家抽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查文件,并将抽查情况记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专家的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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