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0-12-15

 

1、事项名称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

2、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复

3、审批类型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

5、适用范围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6、审批机关

国务院

7、申请材料

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写报批材料上报市局,具体如下:

(一)文字材料:

第一部分,国务院审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报告

2、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扩大内需项目与规划大纲衔接说明表

5、省重点项目清单或扩大内需项目清单

6、规划大纲重点项目表

7、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8、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9、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

10、土地所有权证(线性工程可不提供)

11、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资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证明

13、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的材料或承诺

14、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台帐

15、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16、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明细表

17、界址点坐标表

18、县(市、区)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批次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意见

19、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确认单

第二部分,市审查存档材料:

18、同意使用林地意见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19、园地未核发林权证的证明(占用园地时提供)

20、林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国土和林业图斑不一致时,两部门联合核查证明)

21、集体建设用地说明、证明(县、市国土部门说明)

22、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及凭证(涉及违法用地时)

23、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国有土地时)

24、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25、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26、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是否属违法用地的说明

2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情况的说明

28、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29、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证明

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31、征地预存款证明及凭证

32、民政局关于村改居等批复(涉及有村委会等调整时)

(二)图件材料: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建设用地按原地类报批的,须同时提供变更前后的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红线标示补充耕地位置)

(三)电子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电子报盘(.edp格式);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报告(.doc格式)

3、报批材料目录(.doc格式)

8、材料要求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2、报批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一份,报省、国务院四份;

3、电子材料统一发送至市局用地科邮箱qygtyd@163.com

9、受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10、办理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收件;

2、转土地利用管理科主办;

3、地籍、规保、执法等科室会审;

4、主办科室拟报省审查报告,填写电子报盘系统;

5、一书四方案及审查报告报局领导签发;

6、一书四方案报市政府签发;

7、主办科室出文、盖章、刻盘、装订,报省国土资源厅;

8、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9、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

10、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

11、国务院同意后,国土资源部批复省人民政府;

12、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缴费通知;

13、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缴费通知和核发市级缴费通知;

14、上报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

15、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批复;

16、市国土资源局领取批文,并转发批文。

11、审批时限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省国土资源、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时间。

12、缴费项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级);征地管理费(省,市,县、区级)

13、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清远市区:42元/平方米;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28元/平方米;清新县:24元/平方米;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20元/平方米。

2、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4%2.1%收取,省、市、县(市、区)三级比例分别为20%、10%、70%。

14、收费依据

财综[2006]48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厅粤财农[1996]3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

15、联系电话

受理咨询窗口电话:3360926

主办科室电话:3362714,3368930

16、更新日期

2011年1月12日

17、备    注

  本办事指南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并在市局网站公布

下载:7、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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