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国务院审批的扩大内需项目) |
2、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复 |
3、审批类型 |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4、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报批依法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45号) |
5、适用范围 |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
6、审批机关 |
国务院 |
7、申请材料 |
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写报批材料上报市局,具体如下: (一)文字材料: 第一部分,国务院审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报告 2、一书四方案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扩大内需项目与规划大纲衔接说明表 5、省重点项目清单或扩大内需项目清单 6、规划大纲重点项目表 7、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8、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9、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审核文件 10、土地所有权证(线性工程可不提供) 11、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资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证明 13、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的材料或承诺 14、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台帐 15、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16、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明细表 17、界址点坐标表 18、县(市、区)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批次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意见 19、耕地占补平衡预挂钩确认单 第二部分,市审查存档材料: 18、同意使用林地意见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19、园地未核发林权证的证明(占用园地时提供) 20、林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国土和林业图斑不一致时,两部门联合核查证明) 21、集体建设用地说明、证明(县、市国土部门说明) 22、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及凭证(涉及违法用地时) 23、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国有土地时) 24、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25、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26、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是否属违法用地的说明 27、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情况的说明 28、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29、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证明 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31、征地预存款证明及凭证 32、民政局关于村改居等批复(涉及有村委会等调整时) (二)图件材料: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建设用地按原地类报批的,须同时提供变更前后的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红线标示补充耕地位置) (三)电子材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电子报盘(.edp格式);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审查报告(.doc格式) 3、报批材料目录(.doc格式) |
8、材料要求 |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2、报批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一份,报省、国务院四份; 3、电子材料统一发送至市局用地科邮箱qygtyd@163.com。 |
9、受理机构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
10、办理程序 |
1、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收件; 2、转土地利用管理科主办; 3、地籍、规保、执法等科室会审; 4、主办科室拟报省审查报告,填写电子报盘系统; 5、一书四方案及审查报告报局领导签发; 6、一书四方案报市政府签发; 7、主办科室出文、盖章、刻盘、装订,报省国土资源厅; 8、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9、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 10、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 11、国务院同意后,国土资源部批复省人民政府; 12、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缴费通知; 13、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缴费通知和核发市级缴费通知; 14、上报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 15、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批复; 16、市国土资源局领取批文,并转发批文。 |
11、审批时限 |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市政府,省国土资源、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审批时间。 |
12、缴费项目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级);征地管理费(省,市,县、区级) |
13、收费标准 |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清远市区:42元/平方米;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28元/平方米;清新县:24元/平方米;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20元/平方米。 2、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4%—2.1%收取,省、市、县(市、区)三级比例分别为20%、10%、70%。 |
14、收费依据 |
财综[2006]48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厅粤财农[1996]3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 |
15、联系电话 |
受理咨询窗口电话:3360926 主办科室电话:3362714,3368930 |
16、更新日期 |
2011年1月12日 |
17、备 注 |
本办事指南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并在市局网站公布 |
下载:7、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