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3-31

区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各企业:

  《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等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清远高新区创建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复函》意见,为规范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深入推进省市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创建,促进区内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高新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和谐劳动关系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

  申报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原则上,在职职工总数须30人以上(含30人),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是指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申报,由清远高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三方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对评审结果作审定,并作相应的等级评定。

  第五条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结果审定、公示、公布等工作。区三方委员会负责对参评企业情况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对获评企业监管与约束、激励措施兑现与落实等工作。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动区内企业参评、申报材料接收和初审等工作。评审前期工作可视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

  第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区三方委员会评审、区管委会审定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企业和单位任何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实行年度申报和评审制度。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部署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 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自评及申报。参评企业对照《评审标准》《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认定标准(100分)》(附件2)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对标对表准备相应的申报佐证材料,并将《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3)、《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自评表(100分)》(附件4)、《关于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附件5)及申报佐证材料报送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参评企业将附件5张贴在企业公告栏,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接受员工意见反馈及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初审。在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建设情况公告期满,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收集企业员工意见反馈,督促企业根据公告期间员工反馈的情况调整、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报送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如资料不齐的,及时通知申报企业补充完善。

  (三)现场检查。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上一年度内劳动合同订立、招用工及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工时执行情况、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规章制度制定等情况进行评审。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到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四)征求意见。经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根据实际需要,对通过复审的申报企业,征求市、清城区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照章纳税、违反环境保护、违法经营方面法律和政策等方面情况的意见。

  (五)评审。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由区三方委员会组织劳动关系领域有关专家对参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六)审定。区三方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提交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七)公示公告。评定结果通过有关单位微信公众号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区三方委员会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示期满,由区三方委员会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如确有问题的,需重新审核并公示。

  (八)授予称号。评审情况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颁发相应证书或牌匾,在有关单位微信公众号或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管和约束机制

  第十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区三方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区三方委员会通过现场定期走访或抽查等方式发现已获评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符合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评审标准的情形并经核实的,及时提请区管委会作出降级或者撤销称号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在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时对照《标准》自动降低等级,经区三方委员会审核提交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可以降低和谐劳动关系等级(原为A级企业称号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过提升符合更高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次年可申报更高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定。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标准》所列一票否决情况,或者在申报、年度报告中隐瞒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经区三方委员会审核并提交区管委会审定,撤销劳动关系和谐荣誉企业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 凡被取消或撤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相应的证书或牌匾作废。凡被降级的,换发相应等级的证书或牌匾。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政策优先方面:

  1.同等条件下,申报省、市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高新区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等相关企业库,帮助库内企业对接相关金融机构。

  3.在没有被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降低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4.协调市相关部门将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官方媒体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广东清远)网站予以公示。

  5.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由区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安排专人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6.在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业务时,提供快速办理等必要便利。

  7.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知识产权、技术交易、政策补贴、成果对接、专家资源等方面服务。

  8.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申请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学位问题。

  9.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企业一至六类人才等在高新区学习、实践、工作期间的居住问题。

  10.同等条件下,在评选或推荐省、市级文明单位,区级文明企业时,优先推荐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十八条 人才及人力资源方面:

  11.优先安排市、区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培训,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可免费获得5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含教材资料、评价认定考试)名额。

  12.我区优先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13.免费获得清远智慧人才超市提供的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服务活动,加大企业用工保障服务。

  14.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职教城校企合作重点企业,优先开展订单培养、实习就业推荐。

  15.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对接高校科研、人才资源渠道。

  16.优先推送院校毕业生、劳务输出基地、失业人员等群体信息,优先安排参加区管委会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优先推荐参加上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

  17.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人才工程等相关人才政策,需经高新区推荐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8.优先纳入与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合作关系的高校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19.评定年度内,为企业免费提供使用“清易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

  20.优先推荐为区以上各级示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可优先聘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

  第十九条 激励表彰方面:

  21.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参评高新区“两新”组织竞争性扶持党建项目。

  22.作为推荐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两优一先”、职工之友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23.为企业困难女职工提供免费“两癌筛查”(乳腺癌、宫颈癌复查)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24.在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免费体检和疗休养活动中,优先向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倾斜。

  25.高新区免费组织开展的外来务工子女夏令营活动,优先安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外来职工未成年子女参加。

  26.优先推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的非公企业、非公经济人士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表彰、评优、评奖。

  27.当年被评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可对应享受市就业和劳动关系服务协会、高新区企业家联谊会提供的会员福利服务,包括政策宣讲会、专题培训、走进知名企业参观等活动。

  第二十条 宣传鼓励方面:

  28.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区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物等宣传平台渠道优先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视情况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从事和谐劳动关系的个人予以资金或物质奖励。奖励办法由区三方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等参评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三方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标准.docx

                  2: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认定标准(100分).docx

                  3: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docx

                  4:清远高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自评表(100分).docx

                  5:关于清远高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情况的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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