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清远市关于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2-24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法律、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和省驻清有关部门制订了《清远市关于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后简称《合作备忘录》),对清远市生态环境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6.《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7.《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10.《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

  1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

  1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管理评价管理方法》(粤交运〔2015〕650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合作备忘录》主要由24个市直部门和中央和省驻清部门联合签署,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联合惩戒对象,第二部分为惩戒措施,第三部分为实施方式,第四部分为其他事宜。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企业信用评价“环保不良等级”(红牌企业)、连续两次评为“环保警示等级”(黄牌企业)和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每一措施都由具体惩戒措施、实施单位、适用的法律依据组成,其中市场准入或行政许可方面的惩戒措施的5条,财政性资金支持与优惠政策方面惩戒措施1条,土地使用方面的惩戒措施1条,税收管理方面惩戒措施3条,管理便利方面的惩戒措施2条,公示、考核与表彰奖励方面的惩戒措施2条,其他惩戒措施2条,总计16条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方式主要是通过清远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清远市两建信息综合管理与应用平台)向各相关单位提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并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用清远”等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清远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反馈给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各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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