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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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函〔202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七届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清远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提升环境监管与服务效能,助力打赢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环评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改革任务

  (一)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产业园区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在编制或修编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鼓励依托产业园区发展的产业集聚地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地、工业集中区”)等区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批准该产业园区设立、同意扩区或者区位调整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产业集聚地、工业集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召集审查。

  区域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结合我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区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区域在规划布局、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主导产业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依法重新或者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退化或环境有其他重大影响,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管理单位应落实区域环境状况评估制度,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并向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疫情防控或应急期间,对国家、省级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临时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试行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或应急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乡村振兴、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试行豁免环评手续。

  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试行豁免环评手续。

  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

  (三)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的电镀、印染、鞣革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及审查意见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工业集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主导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1.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

  2.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

  3.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   

  (四)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及审查意见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工业集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主导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以下编制内容。

  1.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可直接引用结论,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

  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于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于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

  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应确保管控要求不降低,且不再适用于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五)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

  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阶段,按照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将排污许可需要填报的信息纳入环评一并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变动属于以下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1.不属于重大变动的;

  2.经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过的;

  3.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

  实施环评豁免、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对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位于已开展规划环评且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及审查意见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主导产业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除纳入环评重点管理项目名录内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六)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分析与环保类规划的相符性,其他规划的相符性可不予以考虑(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大幅缩减审批时限。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报告书(表)的受理公告和拟审查公示可同时进行挂网公示,打造审批“高速公路”。

  (七)做好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注重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全力做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工作,主动对接项目需求,强化服务指导,开通绿色通道、把生态环境要素资源向重点项目倾斜、集聚,辖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项目加快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八)严格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项目环评审批。

  纳入广东省制定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建设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电镀、印染、鞣革行业统一定点基地的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超标区域、流域所属地方政府应编制并实施达标方案,相关项目审批实行总量减量替代。

  各级政府应出台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规划外养殖项目严格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鼓励基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定期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园区管理。

  各园区要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口,及时编制或调整区域规划环评(跟踪环评),设置相应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条件,科学有序地引导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入园;要完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污水处理厂、集中供气、供热等),为项目快速落地提供基本保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环境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为园区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等一体化环保服务,提高园区绿色化水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特别是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前不再核实现场情况和环评文件实质内容,建设单位作为告知承诺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承诺内容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实行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加强环评编制监管。

  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环评编制单位信息采集、备案、失信记分以及“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禁止名单内的单位、人员从事环评编制活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未纳入信用平台或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抽查和复核,发现编制不规范、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存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建设单位,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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