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清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1-26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月,我市印发《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有所变化,原应急预案已无法适应当前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要求。2018-2019年间,生态环境部先后下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明确规范预警启动与解除条件,细化不同应急响应下的减排措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7.《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

  8.《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9.《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1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预警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修订)》共分为六部分,对重污染天气污染分级、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应对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说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组织机构和职责,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以及各单位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调整了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为监测与预警,明确说明监测、预警分级、预警发布与解除和预警措施。重点对预警分级由原二级预警(橙色、红色预警),调整为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实行三级预警(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并对预警发布和解除条件等进行修订。

  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对响应等级及减排比例、响应程序、响应措施、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调整。重点明确了各级响应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制定了各级响应下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第五部分为应急保障,明确对人力资源、预测与预警能力、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和其他方面的保障要求。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预案的管理、更新要求以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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