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

【地方法规宣传】《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专题⑦建立齐抓共管宣传教育制度 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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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千家万户,涉及居民长期以来生活习惯的改变,牵着民生、连着文明。《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条例》各项制度规定的宣传教育

        当前,我市正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条例》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全链条管理,为市委中心工作的落实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每年六月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开展全民参与的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各类媒体和电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中的分工,提出要建立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对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除履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是组织实施《条例》的重要主体,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对从事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仅要使其了解《条例》的框架内容和各项规定,还要了解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从而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是我市首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

        “下一步,要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和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条例》落地见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决定对全面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司法适用,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实施到位。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使学习宣传《条例》的各项活动既广泛开展又扎实有效。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发动工作,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做好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网络等新媒体的作用,努力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人人关心、社会各方支持的浓厚氛围。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人们既能清晰地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对生活垃圾有关经营者、管理者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来源:清远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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